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:
近日
(资料图)
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
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
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
并发出全省首份《巡河守护令》:
责令被告人张某某
在判决生效一年内
在赣江流域峡江段开展
河道巡查、清洁、公益宣传等工作51天
巡河守护令具体什么内容?
全省首个?值得看看!
看看跟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~
2022年1月
村民陈某根、张某生多次在赣江峡江段禁渔区内,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鱼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。将捕获的500余公斤野生鲤鱼、草鱼售卖非法获利一万余元。后被峡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
被告人张某生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,共同或单独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并以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等判处张某生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。
案件审理中
承办法官考虑到
生态环境受损后,对破坏生态的人已判处相应刑罚及惩罚性赔偿,也确有悔罪表现,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履行生态修复责任。
此时,案件虽已办结,但经济赔偿不到位,生态也没有修复到位,审理效果并未实现。
因此,峡江法院在审理张某生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,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破解该难题,并依照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,判决被告人以“现金赔偿+劳务代偿”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,如若被告人不履行守护令的内容,则应当按照206.7元/天的标准乘以实际未完成的天数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。
判决生效当天
被告人张某某
在社区志愿者的共同参与下
在赣江河段开展了首次巡河工作
01
“巡河守护令”含义
“巡河守护令”制度是一种替代性生态修复机制。法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适时发出《巡河守护令》,要求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外,还应在指定河段参与巡河守护工作。
02
主要巡护方式
负责案发河道日常巡查,及时打捞、清除河道内的垃圾、漂浮物等;制止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生活、生产垃圾,排放工农业污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;定期巡查河道内有无乱占、乱挖等现象,对涉河违法行为进行制止,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乡(镇)治水办(河长办)汇报;定期开展有关河湖生态环保法律、法规宣传活动;其它有利于河湖保护的活动。
《巡河守护令》是峡江法院探索恢复性生态司法,创新生态司法保护联动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,是贯彻严惩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。
下一步,峡江法院将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巡河守护等相关制度,加大巡河守护工作的成效回访监督工作,让生态“破坏者”变生态“守护者”,推动河道水生态领域案件的预防、惩处、修复等一体化工作,构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保护好碧水蓝天。
来源:峡江县人民法院
编辑:吉安中院新媒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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